華航那霸爆炸意外  你可知道自己的權益 / 平哥


 


 


這兩天最受矚目的新聞就是華航波音一架737-800客機CI-120,在日本那霸機場


發生爆炸意外,在抵達機場於停機坪準備卸下乘客時,突然引擎起火爆炸。日


本警察廳說,機上的157名乘客,以及8名機組員,都在飛機陷入火海前成功脫


出,沒有人死亡。


 


雖然沒有人死亡,但華航飛安記錄,近十三年已經發生4次重大空難。根據今年


德國航空專業雜誌AERO International三月號評比中,以1973年以來全球主要50


航空公司的飛安評比,華航排名47名,幾乎吊車尾,而服務和反應處理客服事


項的能力,個人經驗上真的很難給他良好評價。


 


由於不幸中的大幸,此次事件中無人死亡,和大家直接有關的問題,就是


行李賠償及退團退費等,平哥在此說明一下,讓大家了解自己的權益。


 


 


ㄧ、有關華航行李遺失的理賠


 


民航法中(行李相關規定有印在機票背後,可參閱),根據國際相關規定,託運


每公斤20美元(約台幣660元),以最高20公斤 計,也只有400美元(約台幣13200元)。


隨身行李亦同,每位也不超過400美元。另有貴重物品,可事先報值,載明于貨物


運送單或客票,或加買保險。


 


故此次,若旅客託運行李的價值(貴重物品報值,如攝影器材,貴重精品等),已


在託運前,向華航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,不在四萬元的限定內。但一


般人真的是很少有特別報值。


 


若沒報值的話,雖然有的人一個行李箱可能就近萬元,一組化妝品就好幾萬,西裝


可能也上萬元,但最高賠償還是只有四萬元,那還要看你託運及隨身行李的「份量」


夠不夠,有沒有 二十公斤 ?


 


華航班機昨天在那霸機場起火爆炸,旅客託運及手提行李大多付之一炬;華航表示,


依公司的規定,每名旅客最高可獲二萬元賠償,手提行李也是以二萬元上限,旅客若


託運及手提行李都遭火噬的話,最高可獲得四萬元的賠償。這方面華航採取對旅客比


較優渥的方案,託運每公斤賠償台幣1000元,隨身行李亦同。不過,但事後調查如證


華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華航不得主張賠償額度的限制責任


 


 


二、有關保險行李遺失的理賠


 


如果購買機票或支付團費時,是以信用卡付款的旅客,還可以再申請信用卡內附加的


旅遊不便險,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行李遺失的損失。


以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信用卡來說,針對行李遺失的損失賠償,大都為3萬元。不過保險


公司對於行李遺失的認定,是指在抵達目的地機場24小時後行李仍未送達,且遺失的


行李必需是有登記通關,也就是說,如果行李是旅客自行隨身攜帶,將不被視為構成


行李遺失的要件。


 


因此,在本次華航的那霸事故中,隨身行李就得不到任何賠償,只能針對托運的行李


進行理賠。


而行李遺失的賠償金則是採「實支實付」,也就是旅客必須要有購買緊急日用必需品、


及往返機場和飯店間的實際支出,才可以憑刷卡簽單獲得賠償,但只限於到達目的地後


五天內的花費,且如果以現金付款就無法申請相關理賠。而且務必保留單據以玆證明。


 


如有保旅行不便險,行李燒了或是不見了,賠至少8千,還賠錢買衣服,延誤行程,飯錢


和車錢也賠,每一張單據都得仔細留著。但要申請旅行不便險,須符合(一)機票全額刷


卡支付。(二)團費刷卡支付全額之80%費用。對於日用必需品的部份,大多數的保險公


司也有做出相關定義,一般購買的品項要為內、睡衣及其他必要的衣著鞋襪,以及盥洗用


具和女性生理用品等。且有一定限額,一般最高多為二至四萬之間。即使護照、簽證被燒


毀也有1200元的旅行文件重置費用,因重新辦理衍伸的住宿費、交通費、餐費也可憑單據


申請賠償,但最多只有5000元。


 


 


三、尚未出團前,若旅客主動取消行程(依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的規定)


 


這次事件令許多尚未出團的人「怕怕的」,有的人想取消行程,但是請注意啦!但若是


責任不在旅行社,通常無法全額退費。


 


至於退費標準,旅客片面中止旅遊契約,就要看你在出發日幾天前通知旅行社了。


若你已付清旅費,一個月前通知旅行社,頂多退回旅費的九成。若太晚才取消,不但不


可能全額退費,造成全團無法出團,還有可能額外再賠償旅行社呢!


 


本次事件,並不算「法定不可出團原因」(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


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,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)、


也不是有「客觀風險事由」(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,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、身


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),所以,「退團」要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處理:


 


*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


甲方(旅客)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(旅行社)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


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

1.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

2.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

3.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

4.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

5.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
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。

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

所以如在此時退團損失最大的是自己,還可能一毛都沒得退哩!


 


 


四、已出團,若旅客主動取消行程(依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的規定)


 


有些人以為,航空公司出了事,我不想再繼續旅程了,就打到回府吧,旅行社就應該


直接免費送我回家!實際上,若是此時搭上這架飛機的旅客「不玩了」要回來,不要


以為還有錢可以退,別傻了!連飛機票還要自己出哩!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繼續行程


吧,否則可能損失更多唷!


 


*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9條:(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)
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,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。但乙


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,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,應退還甲方。
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、車、船


等交通工具時,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,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。


 


*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0條:(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)

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,或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


而終止契約者,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。於到達後,立即附加年利


____%利息償還乙方。(雙方自行議定)


乙方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,得向甲方請求賠償。


 


 



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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