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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券/縮短使用期限! 經建會:98930日前須用完


 


 

奇摩新聞 更新日期:2008/11/20 13:09   記者陳思穎/台北報導


 

 


 


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今(20)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出「促進消費─發放消費券」報告,將消費券使用期限縮短為必須在98930日 以前使用完畢。此外,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,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。


 


為了有效提振景氣,行政院將提出「振興經濟新方案」,內容涵蓋發放消費券、擴大公共建設、推動都市更新、鼓勵民間投資及產業再造等。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費券部份方案,其他部份將於下週一臨時院會通過,為執行此「振興經濟新方案」,所需之法案也將於下週一臨時院會通過後,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

 


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今天上午於行政院院會提出「促進消費─發放消費券」報告,透過發放消費券所產生的效益,估計可增加98經濟成長率0.64個百分點,對我國目前的經濟情勢有很大助益。


 


行政院表示,我國經濟成長一向與出口息息相關,鑒於國外需求急遽萎縮,因此規劃對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3,600元的消費券,採不排富,以促進民間消費,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,確有其必要,所需經費約829億元,會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籌措財源。


 


行政院強調,相關部會將縝密規劃,密切配合,包括:中央銀行印製、內政部發放、金融機構兌現、財政部辦理稽核等,以期順利推動此項重大政策,並請相關機關加強宣導,同時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加強溝通。


 


經建會指出,消費券的發放,是以全國人民為對象,不採排富條款,每人金額3,600元,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,得捐贈予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,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。


 


經建會表示,消費券的設計將採券不採卡,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;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(發放3,600元,包括5006張及2003張),使用時不找零。使用期限98930日 止。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,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。


 


經建會也表示,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。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;營業人於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,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。


 


經建會指出,此案所需經費估計約829億元,財源籌措將採編列特別預算方式進行,行政院將全力尋求立法院的支持,儘早通過相關特別預算並儘速發放消費券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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