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通知單,想領優惠券?
沒問題,帶齊相關證件就可以啦。
想查查自己的戶籍領券郵局是哪一個?
可以至內政部消費券專屬服務網,輸入資料即可查詢。
內政部設立了服務電話專線及網站,
以供查詢消費券領取及使用兌換等相關問題。
大家可以多加利用。
消費券相關問題
免付費專線: 0800-88-3600
手機用付費專線: (02)412-3600
內政部網址 http://info.gio.gov.tw
(網址首頁 >活動 >內政部消費券專屬服務網)
查詢領券郵局
內政部消費券專屬服務網 http://3600.moi.gov.tw/
(內政部消費券專屬服務網 >查詢戶籍地所屬領券郵局)
消費券Q&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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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券提振經濟 全民有信心
看了就明白──答案全部在這裡
(發放與領取)
問:消費券怎樣發?何時發?在那裡發?
答:
發放的方法:分為統一發放、個別領取。
1、統一發放
時間── 98年 1月 18日上午 8時至下午 5時。
地點──依據內政部送達之領取通知單至所轄鄉 (鎮、市、區 )設置之消費券發放所。
2、個別領取
因故不及領取,或情形特殊經內政部認定者,得於下列時間、地點領取:
時間── 98年 2月 7日下午 1時 30分起至 98年 4月 30日止。
地點──於指定之郵局,在營業時間內領取。
問:如何領取消費券?要帶什麼證件?
答:
領取方式: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兩種。
凡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,及其他符合領取資格者,均可領取:
1、親自領取:請攜帶
(1)領取通知單;
(2)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;
(3)印章。
2、委託領取:請攜帶
(1)委託人之領取通知單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、印章;
(2)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;
(3)委託書(須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名或蓋章,委託書併領取通知單送達)。
另外,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。
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攜帶
(1)領取通知單;
(2)身分證明文件;
(3)印章;
(4)戶口名簿;
(5)未成年人的身分證明文件(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免附)。
問:消費券領取的截止日期?
答:
領取的截止日期
1、截止日期──中華民國 98年 4月 30日;逾期未領取者,不再發給。
2、不再補發──領取後,不管遺失、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,均不再補發。
問:消費券發放金額、面額、張數?
答:
符合領取資格者,每人可領之消費券:
1、金額──新臺幣 3,600元。
2、面額與張數── 500元券 6張、 200元券 3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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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假消費券 察顏觀色三妙招
1.用心看
2.詳細摸
3.慢慢轉
問:消費券的防偽辨識?
答:
中央印製廠設計的消費券防偽功能共有 7項,包括:
1、左上角的變色油墨 (金色與綠色變化)。
2、券面的中華民國、振興經濟字樣,有凸起觸感。
3、左下角因角度不同,有深淺變化的隱藏字。
4、有粗細漸層微小字。
5、正反面套印 (迎光透視正反面圖案,可精確組合 )。
6、迎光透視,可看到具層次的梅花水印。
7、在紫外線燈下,會顯現不同顏色的螢光纖維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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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怎樣使用)
問:消費券可以在那裡使用?使用地區 ?
答:
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各種商家購買商品或勞務時使用。
1、不能使用消費券的地方──原則上公用事業的水費及電費、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、費用或信用卡帳款、金融商品,以及稅捐、規費、罰鍰、健保費等政府機關收受的費用。
2、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商家由於無法兌領消費券,可於收受後,再拿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,或者消費。
問:消費券使用時有何限制?
答:
消費券使用時的限制:
1、消費券不能找零、轉售,或兌換現金、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,或以電子、磁
力、光學等形式,當作儲存的金錢使用。如果違反此一規定時,非金融機構的營業人將處以一倍至三倍罰鍰。
2、消費券也不得作為扣押、抵銷、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問:領取消費券須扣繳所得稅 ?可以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?
答:
1.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,免納所得稅。
2. 個人可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,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。
*但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,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。
問:消費券使用的期間?
答:
消費券使用期間:
中華民國 98年1月18日起至 98年9月30日止。
(如何兌領)
問:誰可以兌現消費券?向何人兌現?
答:
兌領消費券的資格與處所:
1、可以兌領消費券的人──
「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」銷售貨物或勞務,收到民眾所使用消費券,可以持消費券辦理兌領。
2、兌付消費券的地方──
辦理兌付的金融機構。目前參與兌付金融機構計有:臺灣銀行、臺灣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、第一商業銀行、華南商業銀行、彰化商業銀行、兆豐銀行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、郵局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、永豐商業銀行、台新銀行、農業金庫銀行及農、漁會信用部等13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。
*「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」──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、合夥、獨資及其他組織(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、農會)等。
問:申請兌領消費券的期限?
答:消費券兌領之最後期限為98年 10月 31日。
問:營業人申請兌領的手續?
答:
兌領消費券的手續:
1、營業人先填好消費券兌領單→消費券背面填寫銷售日期、兌領的營業人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 (可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店章代替)、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→向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。
2、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,如果不是要向金融機構兌領,而是想要再次使用消費券(例如進貨或是捐贈),就不需要在消費券背面填寫任何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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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人服務 解答相關問題
自 98年 1月 5日起至 98年 9月 30日止,每日 8:00至 22:00
(週末及國定假日不休息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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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內政部消費券專屬服務網 >查詢戶籍地所屬領券郵局)
若未能於98年1月18日領取,請於下列時間至指定郵局領取:
(1). 98年2月7日(週六) 下午1:30至下午5:30(專辦消費券領券業務)
(2). 98年2月8日(週日) 上午8:30至下午5:30(專辦消費券領券業務)
(3). 98年2月9日至98年4月30日止 (週一至週五,營業時間內)
◎實際領取郵局地點以通知單為準
◎本查詢結果若有疑義仍以領取通知單為準
◎若無通知單,請洽戶籍單位戶政事務所查詢
使用消費券,自98年1月15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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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行政院新聞局